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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院: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文字:[大][中][小] 2021-07-23     浏览次数:600    
关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规模标准为建设施工3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内容为住宅项目且标的大于3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招投标,海天公司与佑利公司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通过直接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本案所涉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故海天公司要求解除涉案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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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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