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光临本站

律师随笔

被挂靠人即使没有参与施工管理,也有权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

文字:[大][中][小] 2021-05-20     浏览次数:661    
最高法院最新观点:被挂靠人即使没有参与施工管理,也有权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即使没有参与施工管理,也有权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
案情简述:
2011年4月,水利水电八局承包长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2012年5月12日,水利水电八局作为发包人与缺乏施工资质的川越劳务公司签订《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川越公司。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挂靠人川越公司将被挂靠人水利水电八局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川越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川越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按照诉讼后的实体工程量和损失索赔额的总额按合同提取管理费3%是错误的,诉前结算金额提取管理费,川越公司没有异议。但因为水利水电八局未履行管理职责,迫使川越公司通过借款诉讼追讨欠款,不应再收取诉讼中增加金额部分管理费。

最高法院认为:按照《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款中要扣除业主结算工程款的3%管理费用,双方在2015年5月20日的《对账备忘录》中也明确应当扣除管理费,川越公司主张不应计取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人即使没有参与施工管理,也有权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马成波,审判员葛洪涛、马岚,法官助理何与芹)。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139 5600 9602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