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关于奖励条款的约定实际是以奖励的形式增加工程费用,系百洋公司与吉力公司达成的合意,在承包方实际已经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施工方支付奖励款。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百洋公司应否向吉力公司支付 190 万元奖励款及鉴定费的分担问题。
1. 百洋公司上诉称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栋号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奖励性条款亦应当无效,其不应再向吉力公司支付奖励款 190 万元。
2. 本院认为,奖励条款的约定实际是以奖励的形式增加工程费用,合同中关于奖励款的约定系百洋公司与吉力公司达成的合意,为了鼓励施工方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吉力公司实际已经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百洋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吉力公司支付奖励款。
3. 关于鉴定费的分担,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43号, 2018年12月28日,审判人员:刘慧卓 刘崇理 刘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