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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院:在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虽未实际施工,但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派驻五大员、参与各阶段协议签订、收付工程款等),即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文字:[大][中][小] 2021-05-15     浏览次数:468    
最高法院:在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虽未实际施工,但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派驻五大员、参与各阶段协议签订、收付工程款等),即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最高法院裁判意见

自然人与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具体负责施工,承包人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的,该自然人与承认人之间并不构成单纯的挂靠或转包关系。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邓龙洲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1.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华盛公司有壹级施工资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获得案涉工程施工资格并与中房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具体施工过程中,华盛公司与邓龙洲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具体工作由邓龙洲负责,但华盛公司向项目部派驻了“五大员”以确保工程质量,尽到了一个壹级资质施工企业所应有的技术义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盛公司参与了各阶段协议的签订,对工程款的收付亦进行了管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华盛公司与邓龙洲间并非单纯的挂靠或转包;邓龙洲没有完全替代承包人完成了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而华盛公司也不是所谓的名义承包人,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 而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关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华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邓龙洲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亦较为公允,本院予以认可。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邓龙洲、湖南富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判人员:刘少阳 黄西武 高燕竹
裁判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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