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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院经典三段论演绎推理运用】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事实)身份的认定,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

文字:[大][中][小] 2021-05-14     浏览次数:422    
【最高法院经典三段论演绎推理运用】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事实)身份的认定,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1. 【大前提】

本院经审查认为,

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❷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 【小前提】

本案经原审查明,

❶ 李峰确认其与大汉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工程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书面合同;

❷ 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李峰与大汉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内容,均不能做出说明。

❸ 原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并考虑案涉工程造价达数千万元这一因素,认定李峰虽然在部分采购合同、工程资料上签字,进行了部分工程款项的收取转付工作,但均是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主张与大汉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并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3. 【结论】

李峰主张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 案例索引

《李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判人员:张纯 汪军 谢爱梅
裁判日期: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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