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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缺少其中一方签章的签证单的效力认定

文字:[大][中][小] 2021-05-11     浏览次数:416    

缺少其中一方签章的签证单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主体多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合同的部分变更,导致工程量和价款相应变更等问题,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采用工程签证的形式来确认和结算。签证是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经常遇到的情形,对于工程签证,发承包双方往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签证单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签章才能生效。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签证单缺少发包人或监理人一方的签章,如何认定该类签证单的效力?区分两种情况讨论该问题如下:

第一种情况,签证单只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章,但没有发包人的签章。签证的本质是合同的变更,需经要约和承诺后该合同变更方为成立。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提供的签证单只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章,但没有发包人签章的,则该份签证单就只有要约(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没有承诺(即缺乏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发承包双方之间关于签证单记载事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变更并未成立,此类签证单无效,不能约束发包人。

第二种情况,签证单经发承包双方签章,但没有监理单位的签章。此类签证单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章确认,则既有要约也有承诺,该签证单成立。但是,该签证单并未生效,因为签证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方会签的附生效条件。因此,此类签证单成立但并未生效。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如果签证单中记载了签证价款的,则该签证款不能直接作为签证事项的工程价款;但签证单关于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签证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此种情形下应首先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签证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可依据签证单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签证部分的工程价款。

因此必须从程序上重视工程签证的签名,这样才可以减少纠纷,以使工程款的结算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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