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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失败,法院会判原告败诉吗?

文字:[大][中][小] 2021-05-11     浏览次数:405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失败,法院会判原告败诉吗?

被告故意刁难,造价鉴定无法进行。

被告深圳电信是被告华为公司在陕西西安高新区的电信线路施工的承包方。2015年9月,被告庄丽娜(实际施工人)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黄俊施工。2015年10月22日,双方补签劳务施工合同。西安项目工程整体于2015年12月2日完工。华为公司于2016年5月4日至5月10日对深圳电信承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经被告庄丽娜、深圳电信及原告三方审核,原告完成工程量共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原设计方案完成的工程量,计价1,187,697.22元;另一部分是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15万元,二者合计1,337,697.22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6月14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截止到2018年10月尚欠68.2697万元未付,原告委托律师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庄丽娜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结算,均不予认可,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原告提交了鉴定所需的技术图纸,庄丽娜代理律师质证时认为图纸没有盖章,不真实,导致最终无法鉴定。造价鉴定失败,法院该怎样作出裁判?

造价鉴定无法进行,原告就败诉了吗?请看原告观点

1、被告庄丽娜是实际施工人,代表了施工单位深圳电信,加盖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原件就在庄丽娜和深圳电信手上,原告黄俊的电子版图纸就是被告庄丽娜提供的。原告提交鉴定的图纸是否原告承包工程的施工图纸,被告庄丽娜很清楚。如果被告庄丽娜认为该图纸不是施工图纸,应当提供真实的图纸给鉴定机构,而不是以图纸没有盖章,不真实为由,故意刁难原告与鉴定机构。被告庄丽娜作为造价鉴定的申请人,有义务配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拒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 合同范围内完成工程量118.769722万元,有2016年元月28日经原告黄俊、深圳电信项目经理张金锁、被告庄丽娜的生产经理袁帅三方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核算单证实。该核算单虽然 没有原件,但签字完成的当日(2016年元月28日),袁帅将原件扫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被告庄丽娜,庄丽娜没有提出异议,实际上是认可了工程量核定的。除此之外,双方还有增加的工程量,如地下室、天花板,在结算当中有提及。

3、 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庄丽娜确认了工程款数额。

原告黄俊于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底,原告向被告庄丽娜催讨工程款时(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9微信记录),所确定的数额为90万元(含地下室工程款)加天花板的8.7万元,共98.7万元,庄丽娜对此不持异议。如以上支付工程款明细,被告2庄丽娜从2016年7月30日至今共支付工程款32.5万元,二者相减,仍拖欠工程款66.2万元。与原告诉请拖欠的工程款数额68.2697万元非常接近。存在小额差异是因为催讨工程款的时候按大概数据计,没有细算。

原告于2017年元月16日向被告2庄丽娜催讨工程款,庄丽娜要求原告照工资表直接请求被告深圳电信支付。原告根据实际所欠劳务费的情况做了工资表,并将工资表(合计拖欠劳务分包费70.7万元)当日发送给被告庄丽娜,庄丽娜本人至今对此没有异议。(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0工资结算表、微信记录、电子邮件截图)。

原告黄俊主张的工程款与被告庄丽娜两次确认工程款数额的平均数(68.45万元)只有1800元的差异。综上三个工程款数据,一个是诉请金额为68.2697万元,一个是第一次结算的拖欠工程款66.2万元,还有一个是第二次结算的拖欠工程款70.7万元。即便是按最低的一个数据(对被告最有利)66.2万元,被告也应当支付。

4、即使没有造价鉴定结论,法官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清晰判断出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造价鉴定不是本案唯一的裁判依据。

被告观点

被告庄丽娜的代理律师认为,1、工程量核算人袁帅没有被告庄丽娜的授权,其核算的工程量不具有合法性;2、工程量核算单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3、造价鉴定无法进行,无法确定原告完成的工程量;4、原在微信记录当中催讨工程款,对于拖欠的数额,被告没有确认具体的金额。综上4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且经被告庄丽娜与原告的微信记录确认尚有工程款66.2万元未向原告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庄丽娜按照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俊支付工程款66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6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庄丽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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