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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xx诉黄xx、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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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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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xx负责施工肥东县xx乡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的发包人系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管xx认为
黄xx、刘xx应支付其工程款32万元。
黄xx、刘xx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委托本律师团队,本团队认为,委托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他们仅仅是该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后本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裁定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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